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通用
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通用编号:本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著作权登记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
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通用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受委托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 与受委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著作权登记委托代理的有关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下称“该 项目”)的著作权登记代理事务:(1)(2)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资料及有关数据,积 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2.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 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缴费用不退。 3.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相关资料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 甲方负责。 第1页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