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的新颖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 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概念所概括。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 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 出的概念所概括。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 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可对比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 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 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 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 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有关发明创造性的要求是“所申请 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 能取得专利”。日本专利法的标准表述为: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 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①。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 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 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 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 在一起的各种“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 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 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 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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