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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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2002.01.14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水泥行业 【文号】2002年第1号 【名称】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及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 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结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建材行业协 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产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末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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