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版公司汽车出租协议合同
通用版公司汽车出租协议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
通用版公司汽车出租协议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 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从年月 日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 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 收元;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 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 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 13第 页共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