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甲方(艺术家): 住址: 电话:

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甲方(艺术家):住址: 电话: 乙方(画廊):住址: 电话: 见证人: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代理范围)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国家、省、市)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 (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 销售事宜。 (代理期间) 第二条 30 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日通知对 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 1 .甲方死亡。 2 .乙方迁往区域之外。 3 .乙方破产。 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 (展销)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 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 60 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日通 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 (作品交换) 第四条 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作品运离乙方的包装、保险、 运输费用由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由乙方负责。 (展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 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由方提供并由 方承担费用。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所有。 (展销费用) 第六条 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 甲方乙方预计金额 广告和公关费 邀请函邮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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