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浅谈强化人大监督实效遵循公开原则途径

浅谈强化人大监督实效遵循公开原则途径  监督法总则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其中,确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

浅谈强化人大监督实效遵循公开原则途径 监督法总则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的原则。 其中,确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 会公开。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保证了人民的知情知政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保持 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方面。 遵循公开原则,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本质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 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开原则的内容在监督法中,公开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总则规定了 监督公开原则;二是细则中第八、第十四、第二十、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等5 个条款具体提出公开要求;三是个别条款规定了公开例外。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除非涉及到国家秘 密,或者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 密、不宜公开的以外,其他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议题和方式、程序,作出的 决定或决议,以及“一府两院”对监督的反馈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听取 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 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政府对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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