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就餐摔伤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饭店就餐摔伤的民事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经营者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根据原因力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行为人应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饭店就餐摔伤的民事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经营者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根据原因力造成损害的具体 情况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案情 杨国成投资开办了“稻花香”饭店,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07 年9月1日,杨国成将“稻花香”饭店的房屋出租给了高建清,并将“稻花香” 饭店的营业执照出借给高建清使用,同时双方约定,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均 由高建清自负。2008年1月20日,史淑君到“稻花香”饭店吃喜酒,因饭店地 面湿滑,史淑君在进入饭店包厢时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 2149.26元,经鉴定,史淑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史淑君与高建清、 杨国成达不成协议,遂将高建清和杨国成诉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高建 清和杨国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裁判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稻花香”饭店的实际经营者高建清负 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杨国成作为出租方负有监管义 务,对原告之损伤均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史淑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主观过错的大小,判决被告高建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及 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被告杨国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原告享有诉因自由选择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 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史淑君 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显然是让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 告承担财产性损失之外,另适当赔偿原告史淑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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