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公众场所行政许可探析
公众场所行政许可探析本文 (一)该超市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依法可以不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手续。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
公众场所行政许可探析 本文 (一)该超市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依法可以不用办理公众 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手续。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 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均为单位,而他是个体工商户,依法不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手续。(二)该超市的建筑面积仅为400m2,不属于“较大规模的商店”, 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 许可手续。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3条第1款第3项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 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对第73条的条文解释中,“商场是指经营多种商品, 较大规模的商店。主要经营产品是服装、纺织品、家庭用品、食品和娱乐商品等。 按面积和员工人数可分为大型商场、中型商场和小型商场。”当事人认为,其经 营的超市仅为400m2,规模很小,不属较大规模的商店,同时,公安消防机构没 有向社会公告“较大规模的商店”、“大型商场、中型商场和小型商场”的具体 面积,不能单方面认定其超市属于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 许可手续的范围。 经向法规部门咨询,在以上方面提出执法异议的情况并不多见,这说明老百 姓的法律意识在进一步提高,对最常见的执法也开始进行思考了。对当事人提出 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最终认为,公安消防支队的执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商场无论面积大小均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本案中400m2的超市是否认定为 “商场”,进而认定为“公众聚集场所”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商店建筑设 计规范》(JGJ48-88)第1.0.4条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 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小型商场建筑面积小于3000m2。《商店建筑设计规 范》附录1名词解释中说明,自选商场是指: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