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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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140 第号 27 《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111 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 2013924 年月日 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 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海域地 名的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 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 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 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 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 导,建立健全地名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 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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