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在编人事制度
卫生院在编人事制度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国家根本药物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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