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 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 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 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 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 居民通婚情况的; 第1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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