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天津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天津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 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依法、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效 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 工作为主,并与开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 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 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治理的职 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案生育和生殖保健效劳, 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效劳,防止或者减 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