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童装的影响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童装的影响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玩具、儿童用品、服装以至鞋履等多类产品订立新安全规定,下文概述关于童装的主要要求。在《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制订和实施前,若干类童装已受安全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童装的影响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玩具、儿童用品、服装以至鞋履等多类产品订 立新安全规定,下文概述关于童装的主要要求。在《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制订和实 施前,若干类童装已受安全规定管制,包括服装(参见)和儿童睡衣(参见)强制可燃性 标准,以及儿童上身外衣索绳自愿性共识安全标准(参见),本文不再详述。 邻苯二甲酸酯限制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 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儿童玩具 和儿童护理产品,由2月10日起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此外,可放进儿童口中、 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暂时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直至 最终规定颁布为止。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的 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 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 2008年11月25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总法律顾问去信美国服装及鞋履协会, 强调若干类服装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委员会表示,虽然童装一般不被视为玩 具,但作为玩具套装一部分出售的游戏服装,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却 可视之为玩具。其他服装亦可能被视作玩具,视乎这些产品的推销方法,并假设该等 产品具有游戏价值。在舞台剧中使用的儿童戏服则不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 总法律顾问表示,根据第108条,儿童睡衣和围嘴属于儿童护理用品,因此该等 产品若是为3岁或以下幼童而设,则须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称,鉴于资源有限,他们会把执法力度集中在最可能对儿童 构成邻苯二甲酸酯风险的产品,特别是沐浴玩具及其他细小的塑料玩具。委员会就 多种产品应否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征询意见,包括供3岁或以下幼童穿着的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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