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无床位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为加强医疗安全的管理、防范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省、市、卫生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
无床位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为加强医疗安全的管理、防范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省、市、卫生卫生行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 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一、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负责全区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 调查及处理。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 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 (二) 应的处罚意见。 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 (三) 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四)局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诊所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医疗事故 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 不 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 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诊所负责人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四、 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负责收集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 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 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并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或重要情 况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因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 被告知人,但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 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