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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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人社通号 [2011]158 【大】【中】【小】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入时间:字号: :|2011-08-08|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 日联合下发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 (黔人社厅发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2011]27 一、关于应保未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60 手续;本通知下发后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登记注 册后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60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60 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