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

外协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廉。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壹)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10.6.1) 1外协加工及外协制 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 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 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 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 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 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 试用厂商,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 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一)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则正式判定 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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