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

附件: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重要景观节点、廊道的空间设计,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通江达海、山水相依、田园相守”的

.. : 附件 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重要景观节 点、廊道的空间设计,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 “通江达海、山水相依、田园相守”的城市特色风貌,建设 珠三角宜居精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及城市建筑风貌管理适用本 规定,中心城区以外区、镇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围以 《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围为准。 第二章 城市设计 第三条 城市设计理念应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 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景观 重点区域、城市界面、建筑布局及风貌,体现城市的地域特 征、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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