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军、代焱、万磊、刘青、汪春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
胡明军、代篆、万磊、刘 青、汪春平犯故意伤害罪 一案刑事判决江西省九江市得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 决书 得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九江市Y寻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簌,男,1974年11月5日出 生于江西省
胡明军、代焱、万磊、刘青、汪春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