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人事档案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 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指记录个人身份、学历、培训、工作经历等与 人员选用、职务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有关的档案。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泄露、篡改和 故意毁损。 第五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目、存档和检索的原则进行管 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应当使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 电子档案系统。 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对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责任 制,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人事档案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不断加 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人事档案应当受到有效的保护,采取防火、防水、防虫、 防尘等物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存完整性。 第十条人事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及时整理、归类、归档和销毁无 效档案。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