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浅谈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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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 浅谈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 浅谈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 浅谈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强化我国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 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之 后,已日益显露出一些弊端,亟需进一步改革。笔者仅就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 的立法主体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预算法 立法主体 「正文」 一、预算法改革的必要性 要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改革并不是一 项简单的工作,不仅需要深入实际的科学调查,专业系统的理论论证分析,而 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制度改造,保证此次改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文中,笔者仅就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立法主体的确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我国现行《预算法》的立法主体 (一)法定立法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 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职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预算 法》作为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并发挥相应的作 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预算法》的法定立法 主体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实际立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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