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 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 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行报 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 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 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 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 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 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