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间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中间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条中间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一) 开展

中间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中间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 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 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债券柜台交易、咨询等业 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代理和销售理财产品、贵金属产品未明确履行 向客户提示产品风险等义务,造成客户纠纷的; (三)代理和销售理财、贵金属产品时擅自在交易风 险评估书上代客户签名,造成客户纠纷的; (四)违反规定开办中间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二条中间业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 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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