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95 号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措施》已于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 号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措施》已于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发明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发明 和技术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合用本措 施。 第三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 增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 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 的经费。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我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 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解决、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她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并负责实行本措施。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引下,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她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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