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修改版]

第一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 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 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 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 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 (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 100% 到; (三)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五)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 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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