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探讨解读

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探讨 内容摘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一般是以诉状为依据确立的,这样就难免会产生诉讼时确立的当事人不适格的现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以至于造成

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探讨 内容摘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一般是以诉状为依据确立的,这样就 难免会产生诉讼时确立的当事人不适格的现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解决此类问 题的具体规定,以至于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不足,对我 国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提出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的状况及评价 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曾对不适格当事人更换作出过明 确规定: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法典取消了更 换当事人的规定,现行民诉法不再规定当事人更换。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不适格当事人更换没有具体规定,但某些《民事诉 讼法学》的教科书中仍然坚持当事人更换的理论,这种理论的影响也很大,以至于在 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诉讼当事人不适格时出现不同的做法。 法院以现行民诉法采用的解决方法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发 现原告不适格,要求原告撤诉,若原告不撤诉,法院即裁定驳回起诉;若发现被告不适 格时也是驳回诉讼。第二种是法院在发现原告不适格时,为了解决纷争直接将适格 原告传到法庭,在适格原告同意诉讼时,法院就追加原告,在适格原告不同意诉讼时 则驳回诉讼;在被告不适格时,则征求原告意见,在原告愿意追加被告时,则继续诉 讼,若原告不愿意追加,则驳回诉讼。第三种是法院在发现原告不适格时,直接将适 格原告传到法庭,在适格原告同意诉讼时,法院就更换原告,在适格原告不同意诉讼 时则驳回诉讼;在被告不适格时,则征求原告意见,在原告愿意更换被告时,则继续诉 讼,若原告不愿意更换,则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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