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确保我区居民(不含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确保我区居民(不含在校大学 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成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宪德担任。 二、工作机构 从年8月30日起,要建立区、街(局)、社区(学校)三级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机 构。成立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西侧);各街道在劳动保 障事务所设立专人和专项服务窗口;每个社区要配备一至两名专干(由社区劳动保 障服务站公益岗位人员担任);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设立医保专干。 三、工作职责 区劳动局和区医保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各经 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组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接受医疗保险政策的咨询, 受理代办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老年居民、低保人员 和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进行调查,宣传相关政策,组织他们的参保工作。 教育局和学校(托幼机构)。对中小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负责在校学生和在 册幼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 区民政局。向优抚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负责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中未成年居民的参保代办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区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工作(我区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定 点医院为区医院)。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贴结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参保启动时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未成年居民、低保人员在年9月1日 至年9月3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老年居民在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办理 参保手续。具体事项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各相关单位务必在8月30日前确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并建立专项服务窗口。 3、为保证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中心组织的统一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