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改版]
第一篇: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摘录) 妇女权益保护法(摘录)(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充分发挥
第一篇: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摘录)妇女权益保护法(摘录) 1992 43 (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 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第 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 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一 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 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 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 殊保护。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 第二篇: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 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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