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环江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 系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环江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 系建设,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结合环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环江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县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将违 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情 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生产经 营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按程序报 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向社 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的管理措 施。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褒奖守信、 惩戒失信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 督相结 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列入 “黑名 单”管理: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 药物或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