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一直以来,由于缺少抵押物,我国农民土地投资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力或存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很低,从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的有12. 9 %,从其他银行贷款的有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 一直以来,由于缺少抵押物,我国农民土地投资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力或存 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很低,从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的有12.9 %,从其他银行贷款的有0.9%。有学者作过估算,我国尚有将近30万亿元价 值的村镇住宅和100万亿元价值的土地资产因处于资产评估体系之外而沉寂在 农村土地上。如能通过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将上述潜在的农村土地资 产盘活,就将大大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土地 抵押正是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 见》都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 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 融机构抵押融资。这些政策性文件为农村集体土地抵押融资予以了肯定,那 么,实践中应如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封闭性而实现农村土地抵押,法 律制度层而应提供何种支持,如何进行引导和规制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 讨。 一、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这种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 文化发展水平。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设计,亦不能超出建立在当下 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和基本利益格局,更不能脱离 农民在土地权利问题上的文化观念和习惯心理。现行立法要做的不是改变农村 土地所有权形态,而应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考虑如何改革集 体土地产权制度,以激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权能和拓展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途 径。法国的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方式实现。日本陆续出台 了《日本农地法》,《日本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日本新农业基本法》 等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以鼓励包括抵押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 农地利用效率。俄罗斯于2002年通过《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法》,允许农用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