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财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伊 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 伊泰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在签订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伊泰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公司与伊泰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与伊泰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伊泰财务是否具有有 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 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此外,公司应取得并审阅伊泰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年 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伊泰财务开展业务。 第六条在公司存款存放在伊泰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伊泰财务的财 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存放于伊泰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了解伊泰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伊泰财务是否存在违 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公司应要求伊泰财务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伊泰财务 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伊泰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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