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实施日期】2003-04-17【颁布单位】建质[2003]8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3-04-17【颁布单位】建质[2003]82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 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 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 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 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 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