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纠处理办法

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

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均适用本办 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客观公正、及 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 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与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患方所在单位和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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