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的 集 中 处 置 和 管 理 ,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和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等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 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具有直接 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 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生活垃圾,由各医疗机构实施消毒处理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 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 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 行。 第四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 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