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 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 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 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 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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