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标准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标准1、本厂因工作需要,雇佣民工、临时工从事生产和非生产劳动,其工作活动范围在生产现场的应对这些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2、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应由用工部门填写使用申请登记表,将用工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标准 1、 本厂因工作需要,雇佣民工、临时工从事生产和非生产劳动,其工作活动 范围在生产现场的应对这些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 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应由用工部门填写使用申请登记表,将用工任务、 范围、人数、期限及带领人等填写清楚报劳资部门审批,严禁私雇劳务。 3、 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民工、临时工必须由安监部门和用工部门进行三 级安全知识教育才准予进入现场劳动。在工作开始前,负责人必须对民工、临时 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在交代任务的同时,应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危 害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及紧急处理措施,在工作中要对民工、临时工的行为经 常检查,纠正其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停止其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应交代 工作注意事项,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4、 在生产现场的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厂规、厂纪,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不得操作和乱动设备,严禁流动吸烟、动火。本厂各级领导、工作人员、运行值 班员,有责任制止民工、临时工的不安全行为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5、 对在生产现场的零散民工、临时工,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应按需要发放必 要的劳保用品。 6、 对从事非生产劳动的民工、临时工的工伤事故统计,按劳动部的规定办 理,不统计为生产事故,但安监部门有责任参加事故调查。 7、 在生产岗位使用民工、临时工,其工作范围仅限于技术性不高的辅助岗 位。 8、 禁止安排民工、临时工在集控、输煤、除灰主控等重要设备运行岗位上独 立操作和顶岗工作。 9、 禁止安排民工、临时工在主要的堆取料机、堆煤机、扒煤机等大型机械上 操作和顶岗。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 页共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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