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 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 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 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 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 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 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 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 第四条 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 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 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