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 量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 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 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 44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 20218 法(暂 行)》(皖发改环资规〔〕号),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 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本实施 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 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 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市、县区发 展改革委和市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为本级 节能审查机关。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 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 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 的节能审 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 过的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