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表彰奖励制度
学校教育表彰奖励制度 民办高校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奖励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办公室) 责 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
学校教育表彰奖励制度 民办高校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奖励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 长、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厅务会议参加人员。 二、表彰奖励的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2月25日国 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 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工程、课题等,享有与公办 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三、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标准: 民办高校及其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对整个行 业有引导示范作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成果能够为当地的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提供帮助。 (二)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优秀教学成果申报表。 (二)评分情况。 (三)事迹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 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 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