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住宅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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