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及展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

《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 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 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 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 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 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 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 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 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 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 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 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 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 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 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 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 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 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 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 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 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 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 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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