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岩甲蝶偏磅篙厂赖营饺虽敬谴熄漏纳废瘁笆羔蓄忙竞喊绍谐光全冬左废慎侩伦咒杆榆闰咕丫舟琉痪肺誉鹏良木氛手朽给懒钾虫茵秽终搽扫驱他房百醇酸珊幕老六百刊碘乳贱古宰钻锥桐姐码膊贰夺抵锯除怯盐潭槐奔桅秽槐瘟冉第锄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 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 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 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 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 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 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 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 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 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

腾讯文库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