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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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201051 文号:郑建文〔〕号 2010629 颁布时间:年月日 201051 郑建文〔〕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2010]24 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结 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 7 标之日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 登记时间。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备查登记表。 2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 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 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5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天前向市招 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5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 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 日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 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 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 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 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复核单位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抽签方式抽取,并 与复核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按规定向复核单位预交全额的 复核费用。 ±% 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未超过的(包括 ±% ),复核单位退还被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招标控制价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 为准,不再调整;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 的,复核单位退还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