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追究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追究办法(草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
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追究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十三 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 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沅陵县易地扶贫 搬迁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便民 本办法适用于 服务中心)、县易地搬迁联席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 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及运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县委、县政府、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及领导 小组办公室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