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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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 依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46)(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0)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采取施工工艺方法,达到 提高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环境质量为目的的建筑活动。 () 凡将各种装饰材料及器具固定在建筑物内外空间不能自由移动的活动,均属装饰装修范 围。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 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 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 悬索等。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实施房屋装 () 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产、消防、抗震、公共安全、白蚁防治、环保绿 化、文物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四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行登记核准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及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饰装修申请人必须持下列材料向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 一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书; () 二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协议; ()()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 四房屋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 ()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第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装修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可以至现场查勘,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结构勘测。对于材料齐 全、符合结构安全管理规范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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