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该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33类,规定了最髙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以及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见表1-1、表1-2)。将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