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 改 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 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 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 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 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 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 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 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 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 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 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 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