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 第一条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 第二条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 限公司: 200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 第三条 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 第四条 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 第五条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 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