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我公司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我公司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 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用设备,包括机器设 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生产运输车辆等。 3、定义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 态不变的资产项目,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 2、耐用期在一年 以上; 3、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 注: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位价值不足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一年 以上的称之为低值耐用品(如周转盘具、模具及各种工具),对于低 值耐用品使用部门必须建帐登记,但该部分价值不再记入公司固定资 产帐。 4、固定资产的添置 4.1普通固定资产的购置 普通固定 资产的购置,首先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 产请购单》,交于生产部,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生产部负责采 购。 4.2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 4.2.1重要生产设备(价值20万以 上)的购置,要在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由生产、技术、设备、使用 等部门进行论证,并做出论证结论后,随同《固定资产请购单》一起 上报总经理等待批; 4.2.2一旦确定购置事项后,生产部会同财务部 向2-3家制造厂商或其代理商发出询价和技术、性能要求,并对各厂 商的报价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汇总编制询价报告,上报总经理审 批; 4.2.3生产部和使用部门(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和引进进口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