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己经市人民政府笫八十六次帘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贝lj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己经市人民政府笫八十六次帘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lj 第一章总贝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公 私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及技术改造) 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规划、技术监 督、计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根据工程状况、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山市和区(市)具公安 消防监督机构分别管理。 第五条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市年度计划,结合建设与维护要求,统一安排相应费 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管理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 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防火设计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设计。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设计工作负责,技术 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杳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吋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 手续,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提交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送 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吋审核,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而布局和平而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 (十)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设计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重要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建筑防火设计专篇。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包括: (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包括配气、贮气站)和其它大中型工厂、仓库; (二)地下工程; (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 (四)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礼堂、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医院、机场候机楼、大型商 场、大型餐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