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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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经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 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品行良好;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 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记录。 第五条 昆明市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 备云南省司法厅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云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接 收实习人员的资格。不具备资格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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